郧西法院行庭2011第1裁,此案不归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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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7:33: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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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法院行庭2011第1裁,此案不归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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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7:34:15 | 只看该作者
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最高院解释第32条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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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7:34:4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诉讼请求有三条,法院若不想受理,应当对当事人诉求逐条反驳,没有逐条反驳,当事人认为法院是对三条请求的全部否定。法院认为本案只能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诉,这是扯淡。公务员法里的申诉制度仅限于当事人是公务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申诉。
公务员录用之诉是不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呢?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原人事局受郧西县政府委托组织公开招考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和解释所说不受理的任免情况仅限人事局对内部人员的奖惩辞退等决定,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只能通过申诉处理。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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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7:35:0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当事人所列三条请求法院有没有权裁判?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很明显,法院说无权裁判是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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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7:35:19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哪一条法律对公务员公开招考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最终裁决权不属法院管辖进行限定,而只有责任的规定。

法院可以根据地方招考规定以及国家公务员法进行裁判。
在公务员法101条中,同样规定县政府或县人事部门等以上级别的机关可对招考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追究。

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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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7:36:0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
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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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8:58:15 | 只看该作者
看过了
宠辱不惊,静观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笑望长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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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9:01:45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 这个张晶晶是不是槐树乡乡长?
宠辱不惊,静观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笑望长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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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9:25:03 | 只看该作者
哦,当乡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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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9:26:38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正式的任命文件。发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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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1:17:46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正式的任命文件。发来看看。
百姓评论 发表于 2011-1-4 19:26



晕 我又不是组织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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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1:31:28 | 只看该作者
首先,人事局受郧西县政府委托组织公开招考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这个说法欠妥。更应该看是内部行政行为。其次,你显然证据不足。第三,退一万步说,平等就业权是宪法权。郧西法院能受理违宪案吗?敢判郧西zf违宪吗?
谎言与誓言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听的人当真了,一个是说的人当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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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1:45: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百姓评论 于 2011-1-4 21:55 编辑

说法有问题?是法律条款就这么规定的,受委托的部门,有法人资格的,就是所诉行政行为的被告。
证据不足不是行诉的受理问题吧,你以为是民诉吗。
平等就业权是什么权利?宪法提出来了,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等有具体的规定。
万事不要想当然,当官的忽悠,自己就不要忽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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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1:51:01 | 只看该作者
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行为,现在基本上很少,限制了的,基本上都有明文规定。

政府对个体公民所做的行为,一般都是可诉的。咬死说不能诉,不可诉的,大清朝的还是伪国的农民?

有没有听说当年伪满国还有老百姓告日本宪兵的事,没听说去看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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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1:59:57 |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不能受理,是想当然不受理,与其说部门不审部门,部门不审政府,不如说不敢得罪这没上去的上去了的那些手里还捏着权的人。
得罪人的不干,顺水的抢着干。
得罪当官的不干,得罪老百姓的还是要干。
跟体制跟法律一点关系没有,是腐黑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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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2:04:49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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滔滔黑水 荡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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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2:18:3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狗官都是为RMB服务的
滔滔黑水  荡尽天下
心静水清  天塌不惊
海到无边天作岸 山登绝顶我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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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魅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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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22:22: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别较真了,你比任何人都明白,不会有结果的,且不说你有没有理。
有一点我可以断言,假如你现在处在她的位置上,一定不会比她干得好。这也许就是物竞天择。
你如此老吊在一棵树上,再多的机会来了,老天也绝不会择你,留给你的只有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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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50:57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想吊,可有的人就不这么想,恰恰遇到的事情还就偏多,对不起,调起我的爱国情绪了,那就一件一件同腐败分子干到底。
痛苦?你生下来到现在,就从不明白什么叫快乐,你的快乐可能就是讨权贵的欢心,又忽悠了一个傻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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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23:52:45 | 只看该作者
我还真就要个结果了。不信,就看着好了。

法摆那里看,可以看一时,不可能让人看一辈子。就冲你这话,就要去拼一拼。

我不相信,这中国真它妈就成小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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