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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标准的通知》,统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8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00元/月。 统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820元/年(235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2280元/年(190元/月)。
此外,统一调整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4200元(35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3000元(250元/月)。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据介绍,新标准是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困难群众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科学测算确定的。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此次shehui救助标准调整将惠及全市30多万弱势群体。
按照要求,执行新的低保标准后,各地应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当地低保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十堰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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