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老板失联超3天即属逃匿 明起十堰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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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3:0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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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特约记者 夏金付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省高院、检察院、人社厅、公安厅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欠薪老板失联超过3天即属逃匿。拖欠工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出借资质、被挂靠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的,同时责令发包方和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支付劳动报酬;加工制造、酒店餐饮、商贸等行业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承包人或承租人未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承包人或承租人支付劳动报酬,发包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刑事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个人为刑事责任主体。
欠薪老板失联超3天即属逃匿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逃跑、藏匿”。一是欠薪老板常用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二是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三是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
《意见》对欠薪证据认定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行为人拒绝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对于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人社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本人、用工所在地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可通过在责任人用工所在地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恶意欠薪企业将入“黑名单”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1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市人社部门将联合市住建委,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是否公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是否留存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工资支付清单备查等。
同时,十堰将企业支付工资行为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纳入shehui诚信体系;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发生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用贷款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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