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城事] 郧西男子非法药虾被行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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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4 21:5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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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西一男子非法药虾,却还要掩人而目,将其越野车上的车号牌卸下,放入车子后备箱内。6月11日,该男子因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处罚。


4月27日下午16时许,正值气候炎热,郧西县城关镇男子张某却在家中闲不住,一早听说乡下河沟里有河虾,便打算趁机一显身手。于是,张某带着自制药虾的药水,从县城驾车10多公里,来到该县观音镇沟口村的一小河沟边。


见河里的虾真不少,张某高兴极了,遂将自带的药水倒入河沟里。不一会儿,河沟里的虾在药效的作用下,晕晕乎乎地爬上了河岸。见此情景,张某兴奋不已,遂将河虾捉入网兜中。正捉得兴起时,呼啸而来的警车声,让张某顿时慌了神。这时,**赶到了河边上,将张某束手就擒。


当天,**在制止张某药虾的行为时,意外发现张某停在河边的越野车上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经再次询问,发现张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见人赃俱获,张某羞愧难当,这才承认其为了药虾时掩人耳目,将车子的车牌照卸了下来,放入车子的后备箱内。


事发后,**对张某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进行了查实,张某也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6月11日,该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张某移交该县渔政管理部门处理,该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面对高昂的违法成本,张某后悔不已,表示自己一时昏了头脑,抱着侥幸心理所致。


目前,张某已被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提示:药鱼药虾对江河流域破坏极大,若食用被药过的水产品,极易引发中毒风险,且使用药水药鱼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禁渔区、期使用借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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