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时手机遭抢 一审判网吧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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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过河 脆弱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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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2: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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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吧上网,放在操作台上的手机被人抢走,多次协商无果后,上网者将网吧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吧不承担责任

  4月22日下午,刘女士到西安市端履门的壹贰叁网吧上网,将手机放在操作台上。10分钟后一男子趁她不备将手机抢走,刘女士立即追赶但无
果,并称“网吧多名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刘女士报案后,多次找到网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刘女士遂将网吧告到碑林区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值的4580元。

  庭审中,网吧辩称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对刘女士手机丢失没有过失,认为实施抢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也应对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负责。7月26日,刘女士拿到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吧对于刘女士的财物丢失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刘女士表示将于近日向中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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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2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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