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纪委通报19起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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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22:0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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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为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政治意识,切实做到“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现将其中19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郧阳区人社局档案管理股原股长金小兰在为他人查阅劳动档案、办理退休手续等事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7000元。2015年4月29日,郧阳区纪委给予金小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郧阳区监察局给予金小兰行政撤职处分。
2郧阳区柳陂镇朋儒村三组原组长杨小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114654元;挪用集体资金331119元;贪污迁坟款3600元。2015年4月29日,郧阳区纪委给予杨小东开除党籍处分。
3郧阳区白桑关镇龙潭沟村党支部书记熊坤华、村主任汤安国、村会计董久华,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农村低保评审程序和规定,分别为自己的妻子和父亲办理低保,熊坤华领取5610元低保金、汤安国领取1340元低保金、董久华领取11000元低保金。2015年5月15日,郧阳区白桑关镇党委给予熊坤华、汤安国、董久华党内警告处分。
4丹江口市均县镇闵家沟村委会委员、原村文书尹长清利用协助政府内安、外迁闵家沟移民工作职务之便,于2012年6月,套取移民补偿款382038元。2015年4月28日,丹江口市纪委给予尹长清开除党籍处分。
5郧西景阳乡骡马店村原党支部书记黄应虎,原村主任余立平、原村文书许文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60000元,黄应虎、许文春各分得19000元,余立平分得22000元。2015年2月11日,郧西县景阳乡党委给予黄应虎、余立平、许文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6郧西县安家乡国土资源所原所长李位军,在2007年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执法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收款票据的方式,侵吞业主缴纳的70000元土地出让金及10000元罚款;2011年至2013年,在担任安家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伙同该所会计采取虚列地质检测员工资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予以私分,分得3300元。2015年5月8日,郧西县纪委给予李位军开除党籍处分。
7竹山县城关镇桥儿沟村原村主任陈声斗于2012年9月侵占湖北省送变电公司一次性支付桥儿沟村房屋拆迁协调费30000元。2015年3月30日,竹山县纪委给予陈声斗开除党籍处分。
8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党支部书记崔先海伙同村主任陈应新、村文书时全国、村妇女主任刘琴2013年1月私分集体资金40000元,各分得10000元。2015年3月30日,竹山县纪委给予崔先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陈应新、时全国、刘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房县野人谷镇正科级助理李国生,于2013年利用职务之便,帮其妹妹套取移民补助资金671288元;于2007年利用驻村工作之便,借用垭里村村委会现金10000元直至2014年5月归还。2015年2月25日,房县纪委给予李国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房县监察局给予李国生行政记过处分。
10房县姚坪乡林业站站长孙华斌于2013年至2014年,先后多次向毛竹经营老板收取毛竹管理费76500元,入该站财务账。2015年5月19日,房县纪委给予孙华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房县沙河乡高峰村原党支部书记董圣财,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至2013年,冒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474075元、非法占有国家粮食直补款4450元,非法占有村集体商品材销售款7500元。2015年2月25日,房县纪委给予董圣财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12房县姚坪乡屈家坡村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屈永福、村主任屈光军、村文书屈光勇,于2010年至2011年,在兑付姚坪乡化口至大木厂镇共青沿河公路项目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冒用其他村民名义,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占地补偿金60536元,除3200元用于村集体支出外,余下57336元由三人私分。2015年5月20日,房县纪委给予屈永福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屈光军、屈光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房县土城镇白鸡铺村党支部书记陈志林于2010年4月,将本村2009年水稻保险理赔款11200元占为己有。2015年2月25日,房县纪委给予陈志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房县回龙乡红旗村党支部书记谢新成,于2005年2月收受胡某2000元,为胡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06年至2013年将村集体资金12140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4月20日,房县回龙乡党委给予谢新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茅箭区大川镇原副主任科员、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谢家林在负责大川镇农机补贴审核工作中,于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8110元。2015年2月10日,茅箭区监察局给予谢家林行政撤职处分,职务由副主任科员降为科员。
16茅箭区茅塔乡大坪村党支部书记刘清连,2011年4月与十堰某公司签订虚假蔬菜大棚购置协议,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215万元,贪污238万元。2015年2月10日,茅箭区纪委给予刘清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湾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官守华伙同原副主任黄丽,于2010年初至2011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套取扶贫资金10万元,其中,官守华分得6万元,黄丽分得4万元。2015年2月15日,张湾区纪委给予官守华、黄丽开除党籍处分;张湾区监察局给予官守华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黄丽行政撤职处分,职务由正科级降为科员。
18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柳树沟村原主任刘明启在2013年11月协助特区建设太极湖集散中心旅游码头西侧公路征地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十堰市经济作物研究所一块185亩耕地和属于柳树沟村集体所有的一块057亩坡地指认为其个人被征用地块。2013年12月23日,刘明启领取185亩耕地补偿83250元、057亩坡地补偿11400元,合计94650元。2015年2月3日,武当山特区纪委给予刘明启开除党籍处分。
19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寨沟村党支部书记徐士国2012年3月主持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讨论水灾救济款的分配问题,会议以村干部家庭都不同程度存在困难为由,决定给村组干部每人分配500元救济款。2012年4月,寨沟村在应领取自然灾害救济款名单中虚报了1名组干部和6名村组干部近亲属,每人发放水灾救灾款500元,合计3500元。2015年3月4日,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党委给予徐士国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 和腐败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着重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收红包等突出问题,突出查办小官巨腐等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做到“谁敢动群众的奶酪,就打谁的板子”。对于查处的问题,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并区分情形,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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