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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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过河 脆弱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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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2 03:0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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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作者:秦 平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期,河南一起发生在三级政府间的行政诉讼案颇为引人注目。事情的大致经过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不满县政府的一份土地确权决定,越级向周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于是,城关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市县两级政府告上法庭,就此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诉讼双方的身份太过敏感,镇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有着清晰的行政隶属关系,于是“以下犯上”成了该案最大的看点。据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还有学者指出这类案件在世界范围也极为少见。难怪此案一出,舆论喧哗,从法学专家到各界人士众口一词,大多对此案赞誉有加。
  从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大业看,此案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毕竟,我国有着漫长的行政权力不受控制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官场文化和官场潜规则,而“依法行政”则是最近这些年才提出的概念,要想使依法行政从一个口号变成一种深入人心的治国理念,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第一次”,也需要更多的部门和个体有这种“以下犯上”的巨大勇气。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权力滥用这一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来自人大、政协、舆论、公民等等的外部监督,也有来自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本案则表明,通过司法这一途径,能够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的确可以看作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要进步。
  不过,在充分肯定此案标本意义的同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迄今为止,这类“以下犯上”的案件在我国还是首例?为何在法制健全、法制观念发达的国家,这类案件也十分罕见?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发生争议时,诉讼能不能成为一种常态性的解决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可能和价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城关镇政府显然被看作是“其他组织”。不过,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俗称民告官。行政相对人究竟包不包括下级政府,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换言之,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下级政府是否有权状告上级政府,仍然存在分歧。
  更重要的是,调整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主要法律,并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对法治理念认识不深等因素,我国政府组织法更多强调的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原则,至于上下级政府就行政决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渠道,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甚至连行政复议这类基本的救济渠道都没有提及。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外,行政系统说到底是一种下级服从上级的官僚体系,上下级之间即使发生争议也是内部事务。而法院作为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一个组织,介入上下级政府间的行政纠纷,很可能产生很多不利之处。因此,许多西方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机关之间的纠纷,这种做法,显然更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
  由此可见,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市县两级政府的做法,虽然进步意义不容小视,但很难得到推广和复制,要想更合理、更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根本出路还在于制度创新。
要有思路 才有出路
要有创新 才有发展
要有重点 才有亮点
要有作为 才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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