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出租车也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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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19: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郧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出租车客运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乘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县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和文明县城整体形象,现就规范县城出租车客运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只允许已获得经营权的出租车公司从事出租客运,其它未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车辆均不得在县城区从事出租客运,对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出租车管理机构依法中止车辆运行,并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车无故不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及粗暴待客的,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出租车司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出租车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出租车无故拒载乘客(不包括出城运送或去偏僻地区服务),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出租车司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出租车公司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车公司不执行核定客运价格的(不包括包车单程运送协议价),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国务院515号令第四条规定,由物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车司机不公示、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出租客运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省政府266号令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和标志牌,不使用专用牌照和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的,根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别由交警部门和运管机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出租车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

六、出租车必须在规定经营区域内经营。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按出口道路为:东南至郧漫路佘家湾头道垭子,西南至郧羊路贾家坊水文站,西北至郧漫路红庙山嘴,北至郧茅路梅家台小学和四堰坪路四堰坪村房,东北至郧五路激浪河桥)运行,必须按计价器实际计费金额收费,严禁擅自涨价和议价。否则,由物价部门按照《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出租车司机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对出租车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超出规定区域以外可以按包车议价。

七、出租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闯红灯,禁止在红绿灯路口20米内上下乘客,违者由交警部门罚款100元;严禁遮挡、污损号牌,违者由交警部门罚款200元;严禁在双黄实线调头,不得逆向行驶、逆向停靠,违者由交警部门罚款100元。

八、严禁出租车超速行驶,违者由交警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超速20%—50%的,罚款100元;超速50%—70%的,罚款500元;超速70%—100%的,罚款1000元;超速达100%以上,罚款2000元。

九、严禁出租车超员行驶,违者由交警部门依据《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超员20%以内罚款200元;超员20%以上罚款500—2000元。

十、出租车公司应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确保出租车正常营运秩序。对出租车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由出租车管理机构处以500元罚款;出租车公司聘请无从业资格证司机从事客运出租的,由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出租车公司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租车公司服务质量信誉差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县出租车管理机构实行考核、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采取中止、减少、调整出租车经营权等制约措施。

十一、乘客在确定出租车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时,应记下车牌号和驾驶员姓名或编号,及时向出租车公司或县出租车管理机构投诉,并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

十二、乘客应文明乘车,不得强迫出租车违规营运,讲究诚信,对包车出城或协商认可的运价应予支付,不得骗载。

服务投诉电话:出租车公司:0719—6237198

              运管投诉中心:0719—6237766

              物价局投诉中心:0719—62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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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去拈花惹草,可惜都被他们拔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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