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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即至,有关墓地的新闻多了起来。《中新社》3月30日消息,在湖北荆州,八岭山公墓因“风水好”,其墓地价格已近天价,最高的近4万元,最便宜的也要2880元,超过当地房价的十余倍。另有消息说,号称“人间天堂”的苏州,几乎成为上海等周边城市安葬亡故者的后花园,而且当地兴建 “活人墓”的现象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人生在世,活着,最怕“无家可归”,死了,最怕“死无葬身之地”——总之,不管活着还是死去,不管是房屋还是墓地,总得有那么一块地方容身。房屋供活人居住,我们强调“居者有其屋”,并认为这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墓地供死人“居住”,这是不是权利? 如果说“居者有其屋”是为了让人活得起,那么“死者有其墓”就是为了让人死得起;如果说前者是着眼于生者的福利,那么后者则是着眼于死者的尊严。
然而,“居者有其屋”不易实现,“死者有其墓”居然也照样的艰难。 眼下的房屋和墓地,竟然有那么多相似之处: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这就具备了炒作的空间——畸高房价让人无法承受,畸高墓价也让人看不太懂,每年的“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无论是房地产业还是殡葬行业都不甘寂寞的高居榜首,就很说明问题。
按照有关法规,“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国家相关法规还规定:“经营公墓必须是殡葬部门独立经营,或者由殡葬部门与其他机构合作经营”。这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公墓这个“公益性用地”私营化,进而杜绝“豪华公墓”、“天价公墓”等让人“死不起”的情况出现。墓地毕竟不同于住房:房屋占地面积大,墓地占地面积小;房屋造价高,墓地造价低;人们购买房屋讲求区域、地段、便利度、配套设施等,而“居住”在墓地里的人,一不用出门,二不用购物,方便与否、配套与否,基本上是不挑剔的,即使亿万富豪,家有豪宅众多,而对于墓地,也只是一块足矣。所以,墓地不同于住房。如果让人“死不起”,那是不可以的。
“居者有其屋”观念之下,住房便不只是一个市场问题,而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属性,所以大力平抑房价及建设经适房、廉租房,是政府分内之责。墓地的问题,是不是也人可以参照一下住房的思路?作为公民,活着的时候向国家缴纳税费,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死后要入土为安,享受一块容身之地,这没什么过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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