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关于劳动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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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7:18: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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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有这个版块不错,
    想问问咱们的大律师:关于追讨加班费法律上最多支持几年?仲裁又支持几年?
我不是你唯一的选择 却是你不可磨灭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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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18:50:50 | 只看该作者
你刚说的这个事情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劳动法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一百分之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法定节日加班的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义,根据劳动法82条规定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此,1 确定时效是以争议发生之日为准,根据劳动部关于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争议发生之日应以单位明确拒不支付加班费之日起计算60天为仲裁时效,超过60天了劳动仲裁不受理。2 如果单位给你打的有加班费欠条,本案就是债务纠纷,属法院管辖,时效一般为2年。3  另新劳动合同法于明年1月执行,上面又有新规定,我将在近日对新劳动合同法讲解时提出,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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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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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21:11:4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新板块支持支持
  我是第一个支持地!! [s:1]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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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21:14:15 | 只看该作者
桔子,谁个欠你钱啦?俺找他去。。。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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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艇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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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8 22:52:33 | 只看该作者
没发现啊 这个帖子里发言的都是斑竹啊 厉害 对楼上的敬仰如同滔滔江水绵绵不决
划过海面的黑旗  鱼雷管中藏匿着死神  向着敌人冲去 U艇前进   冰冷 黑暗的海底 是U艇最好的归宿 终有一天我与U艇兄弟们一起沉入静静的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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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09:29: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新版块
若对拍摄目标自感兴趣,就按下你的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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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9 09:44:39 | 只看该作者
[s:6]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一同事自己提出辞职,她在我们公司做了六年多了,以前我们公司规定的是办公室人员每月都有上满28天,每天要上班十小时,是月薪制,每月工资是1700元,现在她提出要追讨这六年多的加班费,老板自然不愿意给,作为行政负责人,我不知道怎么样处理,她提出劳动仲裁,追溯前几年的加班费,都按1700的底薪加15倍或者是2倍来算,
你上面的解答是不是说如果有争议她应该在二个月之内提出仲裁?那二个月以前的加班费可不可以不计算给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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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0:01:58 | 只看该作者
这事是一个很现实,而又很棘手的问题。很多中小城市的劳动仲裁,对此类案件很多时候是不予受理的。但在广东这样以济发达的城市,劳动法的实施力度如何,却很难说。桔子的身份也很微妙,一方面得为工人着想,另一方面你得为老板着想。那要看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明确规定了关于加班的定义以及加班费的付给方式,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东西,又没有得力的证据来证明你的同事每月加班的时间,这事劳动仲裁只怕也管不了。要看你的老板凭着良心给些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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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12:34:06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这问题,我个人认为没有超过时效,公司应该向你的同事支付加班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甜蜜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公司并没有书面通知拒付你同事的加班工资,所以,从你同事向单位主张权利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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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21:16:19 | 只看该作者
所谓加班,是指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譬如每天工作10小时,加班时间只是2小时,若是计时工资,索要加班费只能按2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是按月实际收益除法定工作日,再除8小时,即可算出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再乘以15,即是加班所得,若是月薪制,就用日平均工资直接乘15即为日加班应得如,月薪1700元除22天(减去4个星期6日},日平工资7727元,日加班所得为115元,不过,新的劳动合同法又有了新的规定,计时工资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可能意味着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都会被界定为加班
本贴为天河月所发,
我是一片闲云,偶尔投影在你的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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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9 21:34:14 | 只看该作者
本版块应当在首页上有一个位置,希望管理员对此版块有信心,我们将付出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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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9 21:38:43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林于2007-08-19 10:01发表的 :
这事是一个很现实,而又很棘手的问题。很多中小城市的劳动仲裁,对此类案件很多时候是不予受理的。但在广东这样以济发达的城市,劳动法的实施力度如何,却很难说。桔子的身份也很微妙,一方面得为工人着想,另一方面你得为老板着想。那要看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明确规定了关于加班的定义以及加班费的付给方式,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东西,又没有得力的证据来证明你的同事每月加班的时间,这事劳动仲裁只怕也管不了。要看你的老板凭着良心给些算了。。。
林说得对,我一点也不喜欢做行政这份工作,[s:6]这是一份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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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9 21:40:50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娴云于2007-08-19 21:16发表的 :
所谓加班,是指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譬如每天工作10小时,加班时间只是2小时,若是计时工资,索要加班费只能按2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是按月实际收益除法定工作日,再除8小时,即可算出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再乘以15,即是加班所得,若是月薪制,就用日平均工资直接乘15即为日加班应得如,月薪1700元除22天(减去4个星期6日},日平工资7727元,日加班所得为115元,不过,新的劳动合同法又有了新的规定,计时工资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可能意味着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都会被界定为加班
本贴为天河月所发,
这么爽?每天只需要工作四个小时,看来我得多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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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9 21:47:04 | 只看该作者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刚才看了一下新的劳动法,这里不超过四小时指的"非全日制用工",应该是兼职的那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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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20:30:4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所以非全日制用工应以工作时间来定,而工作时间是根据工作性质来决定的,它应包括兼职工作,但还应包括其它性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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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20:43:23 | 只看该作者
本版块应当在首页上有一个位置,希望管理员对此版块有信心,我们将付出很大的努力
  谢谢大家的关注,请大家有空多来探讨,也请彭大律师以后多多指导,我会尽力把版块办好的,请大家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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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20:54:58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娴云于2007-08-19 21:16发表的 :
所谓加班,是指节假日和8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譬如每天工作10小时,加班时间只是2小时,若是计时工资,索要加班费只能按2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是按月实际收益除法定工作日,再除8小时,即可算出每小时的平均工资,再乘以15,即是加班所得,若是月薪制,就用日平均工资直接乘15即为日加班应得如,月薪1700元除22天(减去4个星期6日},日平工资7727元,日加班所得为115元,不过,新的劳动合同法又有了新的规定,计时工资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可能意味着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都会被界定为加班
本贴为天河月所发,
谢谢天河月的支持。我同意你的观点,如果非全日制用工超过4小时了,要么支付工班工资。要么按全日制工资代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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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2:49:04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合同?没合同很难办的如果有合同像这种情况,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肯定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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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22:00:31 | 只看该作者
有合同最好,没有合同也不怕,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就行,只要没超过时间,就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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