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首例行政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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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22:4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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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李思山 罗德海 报道:6月5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公开宣判:责令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这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
今年67岁的陈某是郧西人,拥有坐落在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8组的两间半砖混结构房屋。1983年,何某房屋拆迁时,民联村村委会将其安置到本村八组村委会的周转房内,与陈某为邻。
何某住进周转房后,在东边建了一间厨房,2004年在南边建了一间小房,2007年又在与陈某房屋交界处建了一堵围墙。陈某认为何某存在违建行为,并对自己的居住造成影响,于是多次要求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解决。
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陈某举报申请后,没有予以答复和处理,为此,陈某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有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职能,对规划区范围内违规建设行为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和执行。该局在收到陈某的举报申请后,理应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局没有立案、调查、处理,故陈某诉称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行政机关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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