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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10时许,河南省邓州市人姜某因涉嫌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羊尾中队依法扣留。当日11时许,姜某因害怕受到处罚,突发奇想,趁羊尾中队门卫疏忽之际,用备用摩托车启动器将暂扣车辆骑走,转移至陕西省白河县城藏匿。案发后,羊尾派出所依法受理该案,顺线追踪,查找到该车,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姜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姜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5月12日,姜某因转移被扣押的财物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二百元罚款之处罚。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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