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大地回春,把侵权之诉进行到底(看看作者是怎样侮辱郧西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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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作者是怎样侮辱郧西人民的


真法规不敌假文件 湖北郧西采砂权“一女二嫁”
2006年08月31日 11:34:2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8月31日电(“新华视点”记者戴劲松、郭嘉轩)同一江段的采砂权,被政府两个部门分别审批给两家不同公司;其中一个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依据,竟是一份伪造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两年来,这起发生在湖北郧西县汉江河段上的采砂权“一女二嫁”怪事,在历经了两级法院审理、省市两次调查后,尽管有了明确的调查结果,却至今没有依法依规处理。部门争利的结果,是当地采砂管理基本失控,直接影响汉江行洪安全。
  有法不依,采砂权“一女二嫁”
  郧西县汉江段的采砂船原本并不多,但当穿境而过的十漫高速公路动工后,这里的江面就再也没有平静过。
  2003年7月,十堰市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当地纪检和公证部门监督下,对汉江归仙河口等4处河砂采矿权公开拍卖。经角逐,郧县金砂实业有限公司以14.5万元竞拍得其中3处,并在国土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同年9月,金砂公司开始调运采砂设备进驻矿区准备开采,但因未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而被叫停。
  2004年初,十漫高速公路开工引发河砂价格暴涨。虽然金砂公司始终没有实施采砂行为,但不少采砂船铤而走险,进入其竞拍所得区域滥采河砂。后来,郧西县国土部门了解到,这些船只大部分属于一家名为“顺畅达”的企业。据调查,在金砂公司已从国土部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这家公司仍从郧西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处获得了同一区域的《采砂许可证》。
  调查中,金砂公司董事长张孝国说:“河道采砂必须两证齐全,而我们办理《采砂许可证》时,恰逢全省颁布《关于做好治理整顿中小河流域采砂秩序工作的通知》,宣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暂停审批发放。这也是水利部门以此为由说不能给我们办理许可证的原因。”
  郧西县国土部门对此却有疑问: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应邀到场参加了他们组织的采矿权拍卖会,自然知道金砂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何还要将同一河段的采砂权批给其他公司呢?按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记者从湖北省水利厅获悉,按鄂水利堤函[2004]549号文件,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汉江属于省管河道,郧西县水利部门没有颁发《采砂许可证》的权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仅从表面上看,采砂权“一女二嫁”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但更深层面却暴露了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受利益驱动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郧西县水利部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伪造文件,一封信道出玄机
  顺畅达公司的《采砂许可证》是如何获取的呢?这还得从两家公司因采砂纠纷而对簿公堂说起。
  2004年10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金砂公司将顺畅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中,顺畅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湖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郧西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鄂水复[2004]169号),并称这份文件就是县水利部门为其办理《采砂许可证》的依据。
  然而,法院在审核证据时发现,这份文件不是湖北省水利厅文件标准格式。随后,省水利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该厅[2004]169号文件,内容是对某高速公路水土保持的批复,根本不是河道采砂的内容。
  面对这一问题,顺畅达公司总经理何承军曾表示:这是县水利部门提供的文件,是否伪造和公司无关。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付平则在接受采访时坚持:“这段河道的采砂权是属地管理,我们局就有批准权;就算是伪造了省厅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究竟是谁伪造了这份文件呢?无巧不成书,记者在进一步调查中还看到了一封由郧西县水利水电局河道管理处主任王国成写给顺畅达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亲笔信,似乎为打开谜团提供了一些线索。
  信件内容如下:
  “今天郧县金砂公司已申请来我这要求办理明年的采砂证,对此,我给你们提出以下几点:
  一、你们写个申请,请人到郧西归仙河村盖一个同意你们在他们辖区采砂的意见,盖有村委会公章的申请拿到找河夹镇批一下,先行取得这个资料,以防金砂公司做到前面去了。
  二、准备点钱,等我通知,先入账,待金砂公司把关系转通了,我已把你们的钱收了……
  三、今天省厅通知说,凌志明(金砂公司总经理--记者注)找到省厅说你们没有停止开采,你们酌情。”
  今年3月,湖北省水利厅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调查,结论为“情况属实”,建议省政府责成由郧西县有关部门对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及所属的河道堤防处伪造文件和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部门争利,法院判决成空文
  2004年11月,这起采砂纠纷案在郧县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由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物权凭证,而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则是采砂作业行为资质证件,所以河道采砂依法必须两证齐全,缺乏任何一个证件采砂,都将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或者构成民事侵权,据此判决顺畅达公司及其所雇两名采砂船主停止侵权并赔偿42万元损失。
  顺畅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有误,因此部分维持原判,改判由顺畅达公司承担全部42万余元的侵权赔偿。终审判决后,顺畅达公司继续向市中院申请再审。至此,两家公司两年内已连打了三起官司。
  近年来,郧西县汉江段的采砂纠纷诱发多起斗殴冲突,引起湖北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多次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在省水利厅调查组进驻郧西县前,十堰市也曾派出一个由十多个部门组成的调查组。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公司间“采砂权之争”的背后,事实上是国土部门与水利部门间由来已久的利益之争。加上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河道采砂《采矿许可证》与《采砂许可证》的办证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两个部门往往互不买账,这就成了引发纠纷的导火索,甚至出现了像郧西县这样的由假文件串起的官商利益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记者7月底赴现场调查时看到,郧西汉江段的无序采砂行为并没有停止,来往船只络绎不绝。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康均心教授说:“在利益驱动下,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视国家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遭到了破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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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2:11:07 | 只看该作者
侮辱?我没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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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2:16:02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啊,
没有看到所谓的侮辱啊。
他年我若为青帝,抱以桃花一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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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0:26:28 | 只看该作者
张孝国死了估计不好整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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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0:31:03 | 只看该作者
舆论也是不利的
前不见JJ,后不见MM,念郧西之悠悠,独怆然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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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20:56:15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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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2:20:12 | 只看该作者
侮辱什么看不出来呀???
说我县有法不依,汉江采砂一女二嫁,
伪造政府文件:付平则在接受采访时坚持:“就算是伪造了省厅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不正当沟通
政府部门争权夺利,",两个部门往往互不买账"公司间“采砂权之争”的背后,事实上是国土部门与水利部门间由来已久的利益之争"
说我县人民暴力阻挠法院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受利益驱动而不依法行政"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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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7:38:05 | 只看该作者
据悉,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戴劲松、郭嘉轩因报道假新闻<<真法规不敌假文件湖北郧西汉江采砂权一女二嫁>>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最近已被他人提起诉讼,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己于2007年10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此案。11月6日法院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定于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县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11月19日下午县法院突然找原告做工作撒诉。原告认为自已没有撒诉的理由,于11月22日上午向县主要领导反映了此事,县主要领导支持原告不撒诉,认为这完全是原告的正当权利,且不符合撒诉或驳回起诉法律规定,这件事任何人不得干预、干预也没用,法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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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7:40:18 | 只看该作者
评<<真法规不敌假文件 湖北郧西采砂权"一女二嫁">>
一篇新闻说错几个字、有一处不实应不稀奇。然而这篇新闻竞处处有错,难道它不是新闻,是文学作品吗?2006年8月31日新华网“新华视点”记者戴劲松、郭嘉轩发表的《真法规不敌假文件,湖北郧西采砂权“一女二嫁”》一文,严重失实,并存在侵犯个人名誉权问题。现将主要错误之处列举如下:bbschechengnet$ l: }% B( }& T# x, b( \, s \
  一、文中说:“一个部门发放许可证的依据,竟是一份伪造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事实是县水利部门发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机关的公告。从办证时间和所谓的伪造省级文件发文时间看,水利部门发放许可证的时间是2004年7月,而省级文件发文为2004年11月。前后相隔4个多月,后发的文件是如何作以前办证依据的呢?同时,人所共知行政许可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即便后发的不是假文件,也只能是″红头文件″,而红头文件是不能作行攻许可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不懂,记者不懂情有可原但为何要捏造和虚构事实呢?十堰人的网上家园‖中国道教圣地‖武当山‖东风汽车发源地4 y, d }8 $ J, D
  二、文中多次提到“部门利益之争”,事实是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没有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采砂管理费也全额上交财政进入了国库,有何利益之争?事实是法律规定河道采砂两家许可,各自行使不同职能,各自按国家不同的收费依据收费,互不交叉,各进行各的许可、各收各的费,不存在你办了证我不能办证和你收了费我不能收费。因此,两家去争什么?十堰人的网上家园‖中国道教圣地‖武当山‖东风汽车发源地8 P& y- h- C9 ]- T0 S Z
  三、文中说:“同年9月,金砂公司开始调运采砂设备进驻矿区准备开采,但因未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而被叫停”。事实是,金砂公司自2003年至今在郧西县没有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可想而知依照法规金砂公司能无照经营吗?十堰,交友,互动,美食,新闻,情感,十堰,东风,道教,武当山" Z- D5 {$ D: g" Q- U8 s
  四、文中说:“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应邀到场参加了他们组织的采矿权拍卖会”,事实是在国土部门约定的时间水利部门去了一个副局长,但他们没有按时进行拍卖会,水利部门的人因有公事离开后,他们才开始开会,有何证据说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拍卖会?
% N+ R7 c3 o# S) T( G+ Z  五、文中提到“一女二嫁”、“将同一河段的采砂权批给其他公司”及“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纯属无稽之谈。事实是金砂公司2003年7月在无工商登记、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法在国土部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国土部门自知办证有问题且程序倒置多次告知金砂公司到县水利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完善手续。然而金砂公司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1月长达一年之久拒不到县水利部门办证和到工商部门登记,其间该公司还通过湖北电视台“焦点透视”节目,明确表示不愿到水利部门办证(有电视台光碟为证),企图利用新闻媒体向县水利部门施加压力达到其违法经营的目的。与此同时,2004年7月顺畅达公司向县水利部门提出了办理采砂许可的申请,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金砂公司取得采矿权后,早已超过半年以上没有开采,其采矿权已自行失效,水利部门才给顺畅达公司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因此,何来“一女二嫁”?何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 B" V0 R* i( |5 V5 ]% }十堰,交友,互动,美食,新闻,情感,十堰,东风,道教,武当山  六、文中说:“记者从湖北省水利厅获悉,按鄂水堤函[2004]549号文件,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汉江属于省管河道,郧西县水利部门没有颁发《采砂许可证》的权力。”这段话正是记者搞假新闻、别有用心的有力证据。事实是县水利部门办证的时间是2004年7月,证件有效期为2004年7月至12月31日。然而,省厅鄂水堤函[2004]549号文件的发文时间为2004年12月28日,其文件要求各地水利部门从2005年开始才实行分级管理,汉江的采砂管理、办证划归省厅管理。同时,这个文件出台后2005年顺畅达公司的采砂许可证,包括郧西汉江的所有采砂证都是省厅办理的,县水利部门再也没有对汉江进行过许可办证。两记者写这段话目的何在、为何误导读者和网友?; L ~* e6 ?5 D
  七、文中说,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付平则在接受采矿时坚持说“这段河道的采砂权是属地管理,我们局就有批准权,就算是伪造了省厅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这是两记者有意移花接木、诬陷他人清白、侵犯个人名誉权。事实是两记者在问水电局付平关于县水利部门是否有办证权及河道管理处办证是否合法的一句意思完整回答之词,根本与伪造文件无关。付平的原话是:“这段河道采砂是属地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许可,即使是授权委托河道管理处办了证(当时办证是5月,7月又换了一次证),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前也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两记者到郧西采访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上午(离办证的时间已相隔一年半之久,2004年底县水利部门办证已到期,此后县水利部门没再办证),地点在郧西县政府办会议室,参加采访的还有一名副县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记者采访时我们要求他录音,他们可以把录音放出来听听,在场参加采访的人也都可以作证。同时,与戴记者一起采访的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黄凤荣的报道是付平原话。十堰人的网上家园‖中国道教圣地‖武当山‖东风汽车发源地- a8 F1 f* S1 v7 n% q* O" x! ^
  八、文中说:“甚至出现了象郧西县这样的由假文件串起的官商利益链。”事实上是,目前经多方调查这个假传真件至今还没查清是谁所为。然而,作为一名记者,竟然不负责任地在新闻媒体上,结论性的说出这是“由假文件串起的官商利益链。”请问这个记者有何证据出此言语?这个记者想暗示什么?这个记者用心何在?他们又能对此负什么责任呢?
( {0 }2 k( y% j p9 L十堰,交友,互动,美食,新闻,情感,十堰,东风,道教,武当山  九、这两个记者搞失实新闻由来已久。自两记者2005年12月31日上午到郧西县蜻蜓点水般地草草地采访后,2006年1月19日便在新华网湖北频道抛出了题为《伪造政府文件作保护,郧西汉江河道采砂失控》的假新闻。文中内容与这次内容大同小异,但最出奇的造假是文中说:“沿线群众担心,这么随便开挖下去,会危及两岸的堤防”。这就造假造出了大笑话,郧西人乃至了解郧西的人都知道,因为汉江郧西段自古至今、有史以来都是无堤防江段,两记者如此造假为哪般?* Q8 X3 r3 I) L1 r& ?$ ]3 p3 e
  十、两记者在采访时,其中一个年青的记者当众说:“我以前搞新闻,都是对人不对事,×××、×××都是我整倒的,现在我还强一点了。”作为一个全国知名的媒体记者竟然当众敢说这样的话,真牛!所有参加采访的人都可以作证!
2 U H5 c, ] v; ^2 ]# A, E% U十堰,交友,互动,美食,新闻,情感,十堰,东风,道教,武当山  综上所述,戴劲松、郭嘉轩作为新华网记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不知什么原因,是否为了私利?是否收了黑钱?为他人搞有偿新闻?我们难以摸清。但其行为已在全国范围内给郧西县水利部门及个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和侵害。为此,笔者特将此文介绍绐广大网友,奇文共欣尝,疑义共与析,是新闻还是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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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0:45:2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大地回春于2007-11-22 17:38发表的 :
据悉,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戴劲松、郭嘉轩因报道假新闻<<真法规不敌假文件湖北郧西汉江采砂权一女二嫁>>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最近已被他人提起诉讼,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己于2007年10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此案。11月6日法院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定于1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县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11月19日下午县法院突然找原告做工作撒诉。原告认为自已没有撒诉的理由,于11月22日上午向县主要领导反映了此事,县主要领导支持原告不撒诉,认为这完全是原告的正当权利,且不符合撒诉或驳回起诉法律规定,这件事任何人不得干预、干预也没用,法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中国的司法原来就是一场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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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09:07:46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两记者发文后新华网仅就一句编造的话开展专题讨论,现已成侵权证据之一:                                                                                                          县级伪造省级文件不违法?
面对伪造的湖北省水利厅文件,郧西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付平竟然在接受采访时说:“就算是伪造了省厅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8月31日《新华网》)

  记住了,这不是在开玩笑,说这话的是县水电局副局长,而且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郑重其事说的话。

  大家知道,在中国的老百姓眼里,红头文件就是政策,就是法律。政策有没有变,问题有没有解决,他们只要看到红头文件,也就相信了。

  不仅如此,在中国,上级与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如何传达政策、传播信息、沟通情况、下达任务、下拨资金、任免干部等,一般也都通过红头文件方式进行。

  因此,中国官员对政策的了解与把握,一般都是比较及时的。官员们政策水平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对文件的理解与执行上。

  由于文件的作用很大,可以给政策,可以给资金,也可以任免干部。因此,在科技发达的今天,一些违法乱纪者,会通过伪造文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这一切都是极少数违法乱纪者的个人行为,单位伪造上级文件进行非法活动,为单位、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事到还没有听说过。

  然而,在湖北省郧西县水电局,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县水电局竟然代表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郧西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鄂水复〔2004〕169号),除了格式不够标准外,标题、内容、文号一应齐全。郧西县水电局还凭此给一家名为“顺畅达”的企业颁发了《采砂许可证》。

  本来,这是一件非常明显的伪造上级文件事件,郧西县水电局应该严肃追查,这份文件到底是如何出笼的,当事者应负什么责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该县水电局的副局长的付平竟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伪造上级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而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这位副局长的心中,伪造上级文件根本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也许,这位副局长真的不知道这是违法,那么连伪造文件违法都不知道的人,又如何能够担任这样重要的职务,又如何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呢?

  虽然,县级局的一个副局长,论级别,只相当于副科,是中国官员中级别最低的。但是,他们都掌管着某一方面的工作,这样的政策水平,这样的法治意识,是难以让党放心,让人民放心的。  

相关新闻:
湖北郧西:水利水电局伪造省厅文件竟称不违法


相关评
2006年09月03日 00:00:55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22223155* 2006-9-3 09:3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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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县级伪造省级文件不违法?
这位局长真混蛋,肯定是混上去的官


作者: 601228* 2006-9-3 20:00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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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0:06:41 | 只看该作者
这也是网评证据:                           发表于 2006-9-4 18:08 只看该作者
考快去考个公务员,混个局长什么的,到时候伪造几个假文件:第一个:伪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决定,把自己升任国务院总理;第二个:伪造法院判决书,判决和家里的黄脸婆正式离婚,并且把外面包的八个二奶统统合法化,一个发一个伪造的结婚证;第三个:伪造一张存单,金额十三亿,拿到钱行抵押贷款。升官、发财,休老婆一应做全,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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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0:15:02 | 只看该作者
大地回春是水利的,搞半天你倒是说说付局长有没有说那个话啊?
媒体自有其监督作用,但是也却有弊病。
我们局外人很多事情不了解,不大好评论。
搞个签名,还不许超过50字节,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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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1:16:21 | 只看该作者
黄凤荣是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当天他和湖北分社记者戴劲松一同来郧西采访,而郭嘉轩既没来郧西更不谈参加采访。采访后两记者都有录音,分别发表了文章。然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黄和戴在文章中所发表的关于水电局付局长的那段话,明显看出戴记者故意捏造、添加了一句别有用心的话,以达其到毁坏他人社会形象、败坏他人名誉、使他人在生活工作精神等受损的险恶目的!因此,在戴记者文章之后,紧接着新华网专就记者捏造的这句话发专题讨论文章,由此可见其侵权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而并非过失!何况采访有录音、有产经报记者和郧西参加采访的人员!中国产经新闻报黄凤荣记者的文章也是湖北分社两记者名誉侵权的证据之一,同时当事人还有当时参加采访人员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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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0:42: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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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8:27:59 | 只看该作者
本来,这是一件非常明显的伪造上级文件事件,郧西县水电局应该严肃追查,这份文件到底是如何出笼的,当事者应负什么责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该县水电局的副局长的付平竟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伪造上级文件,只是规范不规范的问题,而不存在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标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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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3:15:52 | 只看该作者
记者是一个令人羡慕、受人尊敬的职业,尤其是新华社记者更是如此。当事人正是怀着这样的态度,在发现这篇侵权假新闻后立即善意地向新华网纠错热线反映了此事,只是要求他们派人核实情况、纠正错误、如实报道。他们说电话说不清要把情况写成文字传过去。当事人便认真写了个文字材料传给了纠错热线。但过了很长时间毫无回音,当事人又多次打电话询问,热线值班人员称这件事已给单位领导汇报了,这里处理不了,然后给了当事人一个电话号码叫直接找下领导。当事人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这件事他不好处理应该直接去找湖北分社,又给了当事人一个电话号码叫去找分社唐总编。电话找到唐总,又叫发个文字传真过去。传真过后仍是石沉大海,当事再三找唐总,唐总又让找周社长。就这样推来推去推了大半年。由于当事人仍不断反复在新华网和分社之间来回反映不休,新华网负责人才打招呼给分社要求他们处理。这时分社总编室才找两个记者给当事人语气非常强硬地、强词夺理地写了一个对此报道的说明,不仅不认错反而找当事人的麻烦,说采访有录音,且要保留自己的权力,不认错、不纠错。当事人再次用文字材料更加具体、详细地写出了文章的不实之处用传真传给了分社,同时将中国产经新闻报黄凤荣记者的报道原文及参加采访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等也传了过去,要求他们一对一地作出答复。接着,分社周社长给当事人手机通了电话,要求当事人只管自己的事,至于其他真实不真实的事是单位的事,县水电局没找就不要管。当事人回答说,无论是单位的事或是个人的事,现在全国都在重点举报、打击和治理假新闻,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任何新闻单位都有纠错责任,领导政治素质高更不能护短也不能说这样的话,这个通话有录音。当听说手机有录音,周社长有点紧张,说"什么,有录音!好算了算了不说了你等我们回复。"。又过了一段时间,分社一个同志给当事人打来电话,问当事人具体通汛地址,说是要用特快专递把两记者的再次说明寄过来。两记者的再次说明,因已见到同他一起采访的黄记者的报道及其他证据,不敢再用他有录音来欺掩事实,但却用了一段更加巧妙的话,记者称与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黄凤荣反复核对"虽两家媒体在行文中引述略有不同,但核心内容一致"!并表示既不来核查,没有错更不纠正。后来,当事打了无数次电话,湖北分社和记者拒不理采,同时找记者来搞假新闻的一伙人还幸灾乐祸的在网上大造声势,侮辱、谩骂当事人,并声称"这事是真的,有本事你就去告"、"真是胆大包天,还想告人家新华社记者,吹牛!"等等。一年多过去了,侵权的文章被全国几十家省级网站及数百家其他网站转登,还有全国大小报刊转登,甚至还有谩画,郧西县、郧西水电局、当事人也由此全国闻名,因此对郧西县、县水电局及当事人的侵害也至今日益加深不止!县里、局里顾虑与新华湖北分社的关系,投鼠忌器,不与论理,情有可原。但当事人被逼无奈,本想与新华分社记者协商解决却不能有果,只好硬着头皮用法律方式来解决此事,以维护自已的权益。请朋友们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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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2:56:3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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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2:55:48 | 只看该作者
中间大有文章可惜,不是我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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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9:33:0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呀!
也是做人不厚道呀!
收拾好心情 带上我们的回忆  再见 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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