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套房冒出两套房产证土地证 均出自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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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2:5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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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门面房,竟出现两个房产证,互不相识的两个产权人。日前,市民朱志卿拿着《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证”),向记者反映此事。  随后,记者调查发现,另一名当事人徐海英(共有人:南大忠)也持有该门面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过,两人的办证时间相差10年。对此,郧西县房管局回应称,此事正在与当地法院、国土等多部门联合调查中。
  欠债久未还,法院裁定用房屋抵债
  “房东欠我上十年的债,辛辛苦苦通过法院裁定,将房子抵押给我了,怎么房子已经有人占了?”近日,市民朱志卿向记者反映这一蹊跷事。
  7日,朱志卿找到记者诉苦。今年44岁的他家住十堰城区,目前出现纠纷的房屋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9组。
  “十几年前,我给郧西县城的徐道海装修房屋,他拖欠我工程款一直未还。”朱志卿说,无奈之下,只能走司法程序。随即,他拿出一份《郧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记者在调解书上看到,朱志卿2001年12月7日向徐道海索要1998年为其搞装修的工程款时,徐道海向朱志卿出具一张100000元欠条。此后,朱志卿多次催要,徐道海2009年1月19日偿还朱志卿欠款本金7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还。因此,朱志卿起诉至郧西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道海偿还其本金99300元和利息及交通费15000元。
  “经法院调解,减免了7000元钱。”朱志卿告诉记者。最终法院2011年3月8日作出调解:徐道海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朱志卿欠款本金92300元。利息从出具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同时,朱志卿自愿放弃要求徐道海支付其所要欠款时产生的交通费15000元。
  记者在朱志卿出示的《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年12月28日)上看到,因被执行人徐道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志卿与徐道海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徐道海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9组民主路光明街178号的住房(产权证号20071676)作价200000元抵偿朱志卿债务及利息154903元,剩余45097元朱志卿于2012年1月30日前付给徐道海。
  记者在两人签订的《以物抵债补充协议》上看到,朱志卿将拥有徐道海此房屋通过法院裁定的门面房一间、住宅一间、阳台一间的所有面积。在朱志卿的房产证上看到,这些房屋建筑面积共3594m2。
  “随后没多久,我就将这45000多元全部支付给徐道海。”朱志卿说,看到拖欠十几年的债务有了结果,终于松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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