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三名男子“二次酒驾”被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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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3 11:1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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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对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因涉嫌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依法行政拘留5日、3日、3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经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裁决,其三人驾驶证将同时被吊销两年。


2020年10月7日19时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郧西城关镇东三街往郧西城关镇科技局门前路段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郧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经查,张某于2014年10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处罚。张某此次行为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0日20时20分,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郧西城关镇武汉路往郧西城关镇政府路段行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郧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测试,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经查,王某2015年6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查获,于2015年7月13日对其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之处罚。王某此次行为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月6日20时30分,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郧西城关镇天河金街往郧西城关镇人民法院路口路段行至,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郧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测试,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经查,李某2017年5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查获,于2017年5月24日对其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之处罚。李某此次行为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月9日下午,郧西交警大队报请县公安局、市交管局批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作出上述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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