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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挪用**一案公开开庭审理。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阮国让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
据了解,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有重大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郧西县某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申报手段,贪污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86.2177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棚户区改造资金48.4811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陈述中,承认自己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庭予以采纳,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打它的主意,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切莫因一时贪欲,逆转自己的人生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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