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城事] 郧西一男子禁渔期在河里用电打鱼,受到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0
回复
310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327

主题

1397

帖子

1397

积分

总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1397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9-5-14 15:2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郧西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cunliwa 于 2019-5-14 15:4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然而,还有些人

对禁渔依然认识不够

近日,郧西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

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罚


3月20日上午10时许,土门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土门镇天河支流惠河关帝庙村河段巡查时,发现村民陈某正在河里用电打鱼。民警当即抓获陈某,现场查获小鲫鱼三十多条,并缴获其用于电捕鱼的电瓶一个。



经询问得知,陈某在家无事,便想着到土门镇惠民山庄前河里电鱼玩。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告知其在休渔期,电鱼、垂钓、撒网等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某在得知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后,表示再也不进行非法捕捞了,并主动表示愿意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在渔政部门的指导下,陈某购买了价值1000余元的100斤鱼苗,准备投放到河里。



5月8日上午,在郧西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民警和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陈某将其购买的100斤鱼苗带到土门镇惠河上游河段投放。



民警提示

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竭泽而渔的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郧西论坛微信公众号

QQ|小黑屋|手机版|郧西论坛 ( 鄂ICP备10019607号-5 )客服微信yxlt36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15号

GMT+8, 2024-4-19 18:50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