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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unliwa 于 2019-5-14 15:41 编辑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禁渔依然认识不够 近日,郧西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
3月20日上午10时许,土门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土门镇天河支流惠河关帝庙村河段巡查时,发现村民陈某正在河里用电打鱼。民警当即抓获陈某,现场查获小鲫鱼三十多条,并缴获其用于电捕鱼的电瓶一个。
经询问得知,陈某在家无事,便想着到土门镇惠民山庄前河里电鱼玩。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告知其在休渔期,电鱼、垂钓、撒网等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触犯了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某在得知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后,表示再也不进行非法捕捞了,并主动表示愿意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在渔政部门的指导下,陈某购买了价值1000余元的100斤鱼苗,准备投放到河里。
5月8日上午,在郧西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民警和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陈某将其购买的100斤鱼苗带到土门镇惠河上游河段投放。
民警提示
严禁任何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对于电鱼、药鱼、炸鱼等竭泽而渔的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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