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城事] 郧西一农家乐随意加价 游客维权遭侮辱“吃不起饭就别来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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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21:2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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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湖北旅游的,不是来受气的,10块钱是小事,但店家的态度太气人。”陕西的谢先生告诉记者。

  2017年7月6日,谢先生终于等来了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在《人民网》的回复: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责令郧西县“上北隅村农家乐柴禾灶”将多收价款10元退回谢先生,并处多收价款5倍的罚款,即50元。

  菜品随意加价,交涉遭到侮辱

  2017年5月1日,陕西省山阳县谢先生一行四人在湖北省郧西县旅游。当日中午,在该县城“上北隅村农家乐柴禾灶”用餐,共点了五菜一汤,总计费用为165元,其中“小炒肉”菜谱上标价38元,而结算价却是48元。为此,谢先生不满,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10元钱。面对顾客十分正常的主张,该饭馆老板不仅不积极兑现,还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叫嚣说:“吃不起饭就别来这儿!”





  该饭馆不但随意加价,还恶语伤人,不仅是明目张胆的消费欺诈,还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肆意践踏。交涉的结果是,该饭馆服务人员仗着地主的优势,依然对游客指手画脚,任凭游客如何据理力争,始终未退多收的钱。

  搬出相关法律,陕西游客投诉

  陕西四名游客面对湖北郧西县该饭馆的做法,忍无可忍,遂搬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依法向郧西县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进行了投诉。

  5月2日和5月13日,谢先生先后两次在《人民网》给十堰市市长留言,陈述了遭遇,并要求 “上北隅村农家乐柴禾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给他赔偿。

  当月下旬,郧西县物价局介入调查,并在电话中告诉谢先生,经查你的投诉完全属实,但只能退回多收你的10元钱。这种处理结果被谢先生断然拒绝。

  时隔一个多月,管辖郧西县的十堰市政府作出文章开头表述的决定,同样被谢先生拒绝。

  谢先生认为,此案应让郧西县物价局和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郧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介入调查,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责令店家依法赔偿500元。仅退还10元对奸商没有惩罚性,也无法彰显法律的尊严和震慑力。

  专家解读法条,建议诉讼维权

  就此事件,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王成良先生。王先生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实施以来,有关消费欺诈的投诉大量出现。“消费欺诈”在《消费者权益保**》《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外在表现近似,但实际上调整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民法意义上“消费欺诈”和行政法意义上的“消费欺诈”。

  民法意义上“消费欺诈”的认定,要求经营者就消费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第55条。

  惩罚性赔偿条款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需符合民法上“欺诈”的定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条款争议较多的是损失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损失应指消费者在人身、财产方面受到的实际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即构成损失。从《消费者权益保**》对多种侵权责任的分类来看,我支持后一种观点。

  行政法意义上“消费欺诈”的认定:

  1.宣传内容是否虚假。

  2.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的立法目的是避免误导消费者和贬损同行业其他从业者。3.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次谢先生等人的遭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管辖范畴。

  王先生表示,就本事件而言,谢先生一行四人就餐前和该饭馆形成了口头约定,也就是口头合同。《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湖北省郧西县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责令“柴禾灶”赔偿谢先生500元。而依《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柴禾灶”退还谢先生10元的决定,是对法律适应性的误解。如果这样坚持下去,湖北省十堰市和郧西县就永远甩不掉袒护的恶名。

  最后,王先生建议谢先生前往湖北郧西县,通过诉讼渠道,依法讨回公道。(图/文 谢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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