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子孙后代有没有权利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曹树林
摘要:权利的源泉是社会联系(社会契约),所以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团体。动物、子孙后代无法构成权利主体,所以没有权利。但人类是有智慧的。人类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认识到持续发展的道理,所以必须保护动物、保护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动物及子孙后代是权利主体并享有权利。
关键字:权利;联系;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
一、 权利的源泉是社会契约
论及动物及子孙后代是否有权利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权利本身。
权利的源泉是什么?是宪法和法律。而宪法及法律实际上是社会契约的文本化表达。权利发源于社会契约。[1]
在一个无序的社会里,人是没有权利的。他的生命、财产随时有被剥夺的危险。人们渐渐意识到这种无序的生活的不幸,一些观念逐渐形成,如人人生而自由,生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
为了赢得安定、幸福生活,人们相互妥协,把这些观念作为公共的行为准则确立下来,任何人都务必遵守,这就是社会契约。宪法、法律无不体现着社会契约的精神。
很容易看出:权利与义务是并生的。可以这么说:履行义务就是保障别人的权利的实现。有了社会契约,个人才拥有了权利。生命、财产等才有保障。
从权利的发源上看,它是人类社会内部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 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既然权利起源于社会契约,那么必然只有赞同并坚决执行社会契约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才能享有权利。
自然人并不总是享有完全的权利,如果他不遵守社会契约的话。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偷盗或抢劫,他的财产将被剥夺;而如果某人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他也将丧失生命权。
法人是自然人在法理上的延伸。在法律案件中可视同自然人。
动物无法与自然人及法人(代表)一起签署并承诺遵守社会契约,故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子孙后代也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因为他只是一个观念的存在,而不是实体的存在。
唯物主义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没有权利主体的权利当然是不存在的。
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上讲,因为动物及子孙后代在当前不能履行任何义务,所以他们也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2]
三、 保护动物、保护环境的意味
人不是真空中的漂浮物。人生活在环境中。动物,以及其他资源、能源构成了人的生活环境。人类与其生活环境紧密地联系着。
人类每天从他的生活环境中猎取资源、能源,并把自己的生产、生活垃圾排泄到环境中。事实上任何一个生物群体都在做着同样的事情。食物链编织起了生态系统。人只是系统中的一个环节。
但是,人是其中很特殊的一个环节。其他各环只会凭着本能生存、竞争、繁衍;人却有智慧并因为智慧而尤其强大。人能够认识自己所处的系统,并清楚自己的每一个举动对这个系统的影响。人类还能够预见其未来。
人类认识到如果肆意猎杀动物,某些动物将会灭绝。很多物种都会渐渐从世界上消失。这将不利于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求。人类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
同时,如果以竭泽而渔的方式利用现有的资源、能源并破坏环境,人类在不久的将来将会面临无物可用、无地自容的情况。人类也不希望出现这种结果。
所以,人们渐渐形成共识:保护动物,保护环境;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为后辈留下一片蓝天。[3]
亦即所谓可持续发展战略。
动物要保护,子孙后代的福利要考虑到,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权利主体,拥有权利。
四、 保护动物实现的是的人的权利
如果一定要将保护动物纳入某个权利范畴的话,可以认为:保护动物实际上实现了人的权利。
如果动物多样性消失,人也将难以生存;动物得到保护,则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相应地得到了保护。
相应的,未来后代的权利实际上是当代人的权利的延伸。未来后代是当代人的持续,所以未来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一定意义上也是当代人的发展。
也可以认为,当代人有繁衍后代的欲望。同时他也有使自己的生命在其后辈身上继续的权利。多为未来后代考虑一些,实现的正是当代人的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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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保护其天赋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以签订契约(实际上就是宪法)的方式成立的,其权利的唯一合法源泉就是人民,其职能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这里为了论述方便对权利的源泉只追溯到“契约”的层面。
[2] 参看附表。
[3] 环境法已将保护动物、保护资源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可以看作是环保意向的社会契约化。但是,动物、子孙后代仍然只是法律涉及的对象,而非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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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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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权利的法哲学. 黑格尔法权哲学研究》,林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 《权利和义务》,李步云、徐炳,人民出版社, 1986;
3、 《环境法的价值定位》,高利红,《光明日报》2003年2月19日;
4、 《动物权利论与生物中心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两大流派》,杨通进,《自然辩证法研究》1993年第8期(人大复印资料《伦理学》1993年第10期转载)。
(稿件来源:劲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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