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法院:车祸无情人致残 法官用心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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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23:1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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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姚鑫)  “谢谢各位,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如果不是你们,我们怎么会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这下为我治病欠下的外债终于可以还了。”11月12日,拿到执行款的王德明、赵林拉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出这样一番话。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夹河法庭干警通过不懈努力,妥善执结两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2013年1月,张昌德承包了夹河镇卧龙岗村一处房屋建设施工,并雇请王德明、赵林等人在该工地建房施工,同时将自己生产的水泥板运送到施工工地。同镇的惠小军近两三年来也驾驶其货车为张昌德运送水泥板,张昌德按水泥板数量等计价给付其运费。2013年4月6日,王德明与赵林等人在上述建房工地卸完水泥板后便搭乘惠小军驾驶的货车(事发时所交保险已过保险期限)返回。由于民工人数多,原告王德明、赵林等人便站在车厢上,车厢上载有张昌德施工用于起吊水泥板的吊机。当车辆行至夹河镇夹陡路孙家沟口路段转弯时,因未绑定的吊机发生倾斜,迫使王德明从车厢上摔落地面致伤。
    此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惠小军负全部责任。当天王德明、赵林便在夹河镇卫生院初步治疗后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 赵林的伤情较为严重,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王德明、赵林与惠小军就相关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两人于2013年9月将惠小军告上法庭,法庭合并审理两案后分别作出判决,由惠小军赔偿王德明731671元,赔偿赵林3338810元。
    判决生效后,理亏的惠小军并没有选择上诉,但也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王德明、赵林便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此次交通事故不仅给王德明、赵林带来巨大的身体伤害,同时也使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早日拿到赔偿款抚慰伤者,法庭干警数次前往惠小军家中做执行工作,本就生活拮据的惠小军遭此变故,加之治疗中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已无力承担赔偿款。法庭干警并没有放弃,在查询惠小军银行存款无果后,仍多方打探执行线索,并将此案相关案情告知惠小军所在的居委会及其亲属,要求他们督促惠小军尽快执行本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11月11日,法庭干警得知惠小军从他处结得3万多元劳务及运输款后,便立即赶往其家中,要求履行本案。自知理亏的惠小军也低下了头,同意支付执行款35万元,但不愿再承担其余部分损失。眼见案件出现转机,法庭干警便迅速通知王德明、赵林二人前往惠小军家中。通过干警一上午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最终三人握手言和,同意由惠小军赔偿王德明5000元,赔偿赵林3万元,其余执行款均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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