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房冒出两套房产证土地证?郧西房管部门重复办证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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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21:3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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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个房产证,当事人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
1月15日,本报曾以《一套房,冒出两套房产证土地证》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涉案门面房屋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9组。
当事人徐海英(共有人:南大忠)和朱志卿均表示,通过正常途径,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得知对方也同样拥有证件,双方都很吃惊。
今年1月,其中一名当事人南大忠和妻子徐海英将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另一名当事者朱志卿和房屋原房主徐道海作为第三人出庭。
南大忠和徐海英诉称,2002年5月,他们购买徐道海所有的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9组的二楼住房一套(面积16168m2)和一楼南端两间门面房(面积6014m2),同年7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他们颁发二楼住宅和一楼门面房房产证。购买后使用至今,然而2013年,他们再次装修时,朱志卿持郧西县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要求他们交房。经证实,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4月将他们所有的使用多年的一楼门面房又重复登记给朱志卿。
“我们曾多次找房管局交涉,要求纠正重复登记的错误,但至今未果。”南大忠表示,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徐道海用房抵偿个人债务时,未尽认真审查之责,而对同一房屋进行重复登记。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管局为朱志卿办理的房产证。
朱志卿辩称,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以物抵债强制执行原始取得,不应撤销。
4月3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当庭承认该房屋确实存在重复登记行为,根本原因是徐道海“一房二卖”的行为造成的。2002年,徐道海已将房屋卖给了南大忠夫妇,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其在法院查封过程中,徐道海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利用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欺诈朱志卿。
房管部门重复登记导致一房两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徐道海、李道凤夫妇在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自建房一栋。2002年5月,夫妇二人将其二楼一层和一楼南端的两间门面房卖给徐海英、南大忠夫妇,并于同年7月办理过户登记,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给南大忠颁发房产证,南大忠便使用至今,但由于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失误,将一楼的两间房屋过户登记到徐海英名下时,未将徐道海原一楼房产证收回作变更登记,仍将一楼一层房屋包括已卖给徐海英夫妇的南端二间门面房登记在徐道海名下。
2007年6月,徐道海夫妇将一楼除2002年卖给徐海英的两间门面房外剩余的房屋卖给宁吉祥,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过户登记。该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收回徐道海一楼房产证,将宁吉祥购买的部分登记在宁吉祥名下后,剩余两间房屋(已登记在徐海英名下)又登记在徐道海名下,并为徐道海办理房产证。
2011年1月12日,朱志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道海给付欠其装饰装修费用,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调解,由徐道海给付朱志卿装修费欠款92300元及出具欠条起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徐道海没有自觉履行,朱志卿于2011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向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书,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11年8月3日回复徐道海在城关镇民联村9组有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3604m2的住宅房屋。
法院于2011年8月5日出具执行裁定书,查封徐道海座落在郧西县城关镇民联村9组的住房。2011年12月27日,朱志卿、徐道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徐道海以200000元的价款将3604m2房屋抵偿给朱志卿,法院解除查封。但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却于2012年4月26日以徐道海于2009年8月8日与朱志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朱志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为他办理房产证。
2013年5月,朱志卿持房产证找到南大忠要房屋,此时南大忠才知道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重复登记行为,经多次协商未果,南大忠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房管局为朱志卿办理的房产证,并要求房管局承担因本案支付的一切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该县的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县辖区内的房屋权属存在登记管理职责。本案中,该局工作人员失误,在2002年徐道海将其一楼南端两间房屋卖给南大忠后,未将一楼变更登记;2007年徐道海将卖给南大忠的房屋后的剩余房屋卖给宁吉祥后,未对房屋权属进行全面审查,仍将卖给南大忠二间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徐道海名下,即产生一房二证,属重复登记行为。
2011年7月18日,法院在执行朱志卿申请执行徐道海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时,房管局将该房屋信息错误地提供给法院,在第三人之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又以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朱志卿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仍属重复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朱志卿颁发的房产证。
被撤销房产证一方
不服判决将上诉
昨日下午,朱志卿告诉记者,他对此判决不服,并将于近日上诉。
朱志卿的代理律师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杜可鑫解释,涉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朱志卿是基于2011年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取得相关物权,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依裁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涉诉案件。
同时,一审判决与2011年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矛盾。一审法院撤销了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所依照的2011年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现行有效,尚未被撤销,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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