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电信局的卑鄙行为

[复制链接] 57
回复
9436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42

主题

313

帖子

31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13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8-20 17:2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郧西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我于04年装一部电信公用电话,因资费过高于今年6月份撤机,当时装机时交压金500元,因时间太久,压金条子不见了,电信局拒绝退还压金500元。为一纸收据而否定即有的事实。

   如果银行的存折不见了,银行也不认帐,学你电信其不是发大了。

希望论坛朋友和法律工作者出主意,通过什么渠道才能要回500元。。。。。。。。。。。。。。
大家好

959

主题

7987

帖子

8061

积分

管理员

小马过河 脆弱的理性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061

管理员

2#
发表于 2007-8-20 19:15:47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垄断行业的,没几个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待我查查资料回答楼主。
要有思路 才有出路
要有创新 才有发展
要有重点 才有亮点
要有作为 才有地位

0

主题

52

帖子

5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1

积分
52
3#
发表于 2007-8-20 19:19:15 | 只看该作者
唉/这年头啥都不可信啊
平民赚钱不容易啊
郧西电信局真不是东西。
以后当心点,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啊/

133

主题

2284

帖子

228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284

爱心天使奖

4#
发表于 2007-8-20 20:24:04 | 只看该作者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向电信局调查取证,只要你记得装电话的大致时间,法院都会查的出来,也照样会判电信局退还你这500元的
  另:你是不是记错了,电信局不会向你收取压金吧,因为这是违法的!!!!!!
若对拍摄目标自感兴趣,就按下你的快门!
5#
发表于 2007-8-20 21:34:3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想省事的话我有一个好办法
第一,说出用户名让电信上查底单
第二,如行不通就买把锁锁住营业厅的大门
第三,如以上都行不通就搞一桶大粪泼在营业厅门口
我是如此的热爱着您
我亲爱的祖国
因为我血液的颜色跟您一样
都是执着的红色
感受郧坛  天下无坛
     www.yunxi.net/bbs

42

主题

313

帖子

31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13
6#
 楼主| 发表于 2007-8-20 21:57:0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公话压金现在还在收,装电话时间电信营业厅可查,向法院起诉没有依据。我找到总经理他要我在装一个公话,压金照收。
大家好

125

主题

1601

帖子

1601

积分

金牌会员

自在自知

Rank: 6Rank: 6

积分
1601
7#
发表于 2007-8-20 22:00:38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沙漠小沙于2007-08-20 21:34发表的 :
如果想省事的话我有一个好办法
第一,说出用户名让电信上查底单
第二,如行不通就买把锁锁住营业厅的大门
第三,如以上都行不通就搞一桶大粪泼在营业厅门口


这位小哥的办法确实牛。 但能解决问题吗?

电信收了话费还不够,装机费还要。我觉得是违法的。差不多是“空手套白狼”。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  

35

主题

345

帖子

34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45
8#
发表于 2007-8-20 22:15:03 | 只看该作者
电信局收押金是不对的,应向你退还,如果给你打的收条丢失,而电信局又以没收条不退你钱时,你有2个办法解决此事。1  收集相关证据(1)找他们要钱时作个录音,看能否证明他们收过500元押金,(2) 调查一下同时期按电话的是否收有押金,如果以上证据取到位,能证明他们在2004年按电话时都收有押金,那么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他们退还。 2  如果以上证据收集不到位时,你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管理部门解决。

132

主题

3695

帖子

3695

积分

版主

北漂一族流浪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3695

优秀斑竹奖爱心天使奖

QQ
9#
发表于 2007-8-20 22:34:54 | 只看该作者
恩。
长见识了
一个人必须学会选择.因为人的力量就在于决定的力量!

133

主题

2284

帖子

228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284

爱心天使奖

10#
发表于 2007-8-20 22:36:31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2部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
  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电信资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定价的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幅度,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标准幅度内,自主确定资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十六条 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三十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电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关联资料:相关案例共1部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
  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电信建设

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
  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一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节 电信设备进网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五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1部
  第六十三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六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六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4部 地方法规共5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3部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部委规章共1部 地方法规共2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时间:1982-12-04 实施时间:1982-12-04)已修订
若对拍摄目标自感兴趣,就按下你的快门!

133

主题

2284

帖子

228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284

爱心天使奖

11#
发表于 2007-8-20 22:41:12 | 只看该作者
收取压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1条第3项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行为
若对拍摄目标自感兴趣,就按下你的快门!

35

主题

345

帖子

34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45
12#
发表于 2007-8-20 22:55:1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非常对。但现在首先要找到电信局收押金的证据,如果现在电信局按电话还在收押金的话,你的钱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当事人感性趣,我可以免费帮你要
13#
发表于 2007-8-21 09:46:45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公用电话也交了押金的 回家找找收据条子在不在 多谢提醒 05年12月装的
三千弱水一瓢饮

194

主题

1732

帖子

1732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732

论坛建设奖

14#
发表于 2007-8-21 10:29:13 | 只看该作者
电信这种垄断部门,没有多少道理可以讲。

我装的宽带,事先说好是五百元包年,而事实上绑定一个每月最低消费15元电话费的业务。电话一停,宽带就停了。当我前去要求观看相关部门允许这样绑定业务的文件时,电信大厅的收费小姐的说法是:“那你把电话折了它啊。”

这让我想起了二十年前的粮食局,当时比较狠的说法是:“有本事你就别到这儿来啊!”

42

主题

313

帖子

31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13
15#
 楼主| 发表于 2007-8-21 13:41:33 | 只看该作者
东风飞扬
你好!04年装公用电话都收500元,为话机计费器压金。
你能帮忙要回500元。我请你客,消费不能超过500元。
QQ454938221
我最近要到河北保定出差,可能上网的机会少。
谢 谢大家支持。。。。。。。。。。。。。。。。。。。。。。。。。。。。。。。。。。。
大家好

959

主题

7987

帖子

8061

积分

管理员

小马过河 脆弱的理性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8061

管理员

16#
发表于 2007-8-21 21:05:05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10:51 中国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实习记者 黄荷
  将于8月24日-30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中,《反垄断法》草案在列。
  这是继6月份之后的第三次审议。多位参与立法的人士均透露,“不出意外的话,反垄断法有望获得通过。”
  自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13年来《反垄断法》立法争议不断。
  去年6月,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的二审稿,较之前有多处重大修改。
  8月1日,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就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多位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透露,三审稿和二审相比可能“不会有大的变化”。
  但是这并不表示争议已经停息。有关对垄断国企的管辖、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等问题都存在争议,而未来法律实施还面临很多挑战。
  大型国企的垄断与监管
  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数条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二审中增加的总则第七条有关大型国企的规定。
  该规定表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该条也强调国家对其经营行为和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并指这些行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表示,“突出对国有占控制地位企业的保护。”但是其中的“依法”指定不明确,导致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也不明确,条文中强调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其他目的可能难以落实。
  在他看来,如果是因为各种考虑需要保证国资的控制力,那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一些国企的独占地位,但是除此之外涉及竞争的经营性行为,比如拒绝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就必须纳入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
  尽管不少观点表示,这里的“依法”是依照各种法,其中包括本法(即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如各种行业监管法)。但黄勇分析说,是否明确表示依照本法干系很大。
  问题的关键涉及到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各种行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这在草案一审前后就争议巨大。
  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审稿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而二审稿则改为在附则第五十六条做出规定,“连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应处理而未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这一项都取消了。”黄勇说,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厘清,可能导致这些垄断国企被排除在竞争监管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之外。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很多行业,《反垄断法》可能被其他众多的行业法所取代,威力大为削减。
  立法小组另一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就表示,《反垄断法》和其他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不存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实施的情况。而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应该不得与之相冲突。
  时建中说,立法过程中他们一直呼吁赋予反垄断委员会配备对相关行业监管规则进行审查的职权,但迄今为止的草案中并未能实现。
  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架构
  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一审稿确定的反垄断委员会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在二审中没有重大变化,只是给反垄断委员会增加了“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这项职责。黄勇分析,如果没有明确统一执法机构,由委员会来制定执法标准,比由相关执法机构自己制定要进步很多。
  二审稿同时删去了该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的内容。这样,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议事方式、工作规则以及其更为详细的职责和权限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时建中分析,这个规定相当于反垄断委员会的组织法,是未来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中非常关键的内容。
  而双层架构下的第二层——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如何组织,是统一还是分散,黄勇分析说,从目前的条文看没有明确,还是“待定”。
  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都有反垄断的相关职责,而具有与此相关职权的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更是众多。参加立法的专家们都期待成立相对独立、专业、权威的统一执法机构,以保证执法的效果。
  在二审过程中,傅志寰、应松年、王茂林和蒋祝平等多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类似意见。他们担心,分散执法的格局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互相争权”,以及执法标准不统一,行政资源浪费,企业负担过重和无所适从等一系列问题。
  但由于执法机构的架构涉及对现有利益结构的调整,难度非常大,“未来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实际执法都绕不开这个问题。可能要通过个渐进的过程来逐步实现。”一位专家分析说。
  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难题
  而和执法机制一样面临困境的是对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
  二审稿第五章用六个条款来规定对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这个章节来之不易。在一审前,这一章曾被“整体拿掉”。原因在于,用反垄断法来对付行政垄断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都曾遭到质疑。
  “必要性”问题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可行性”问题则长期没有解决。二审稿第五十条对此的规定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黄勇分析说,第五章的规定比较好,甚至还规定了对抽象性垄断行为的禁止,但问题在于法律责任如何落实上。“由其上级机关来管辖,实际上把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排除了。”相比当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没有什么突破。
  “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权争议
  其他几处争议还包括,是否应该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对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等。
  而问题比较严重但并未受到广泛关注的是有关“出口卡特尔”的豁免问题。
  二审稿第十五条规定了七种可以得到反垄断豁免的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获得豁免的条件,即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则不受此条件限制。
  一位分析人士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情况,对由相关企业,包括行业协会等组织达成的出口价格协议实行反垄断豁免。
  “这对规避海外的 反倾销调查或许有利,但可能会传达错误的信号,国内出口企业的价格协议会面临海外的反垄断诉讼和反垄断调查风险。”这位人士分析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要有思路 才有出路
要有创新 才有发展
要有重点 才有亮点
要有作为 才有地位

30

主题

894

帖子

897

积分

高级会员

那些花儿

Rank: 4

积分
897
QQ
17#
发表于 2007-8-21 21:08:51 | 只看该作者
慢慢的大家就习惯了
习惯了就好
“如果,我多一张船票,你会不会跟我一起走?”

133

主题

2284

帖子

228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2284

爱心天使奖

18#
发表于 2007-8-23 10:47:25 | 只看该作者
wo
引用第15楼沛公看世界于2007-08-21 13:41发表的 :
东风飞扬
你好!04年装公用电话都收500元,为话机计费器压金。
你能帮忙要回500元。我请你客,消费不能超过500元。
QQ454938221
我最近要到河北保定出差,可能上网的机会少。
我已与电信局一领导商谈过你的事,我认为虽然你的押金条子丢了,但否认不了债的真实存在,不仅电信局有帐可查,而且市场上有惯例,故建议电信局把你500元押金退你,电信局表示你们发生矛盾的原因与你表示电信局收了押金没给你条子的说法有关,并表示尊重我的意见,可以给你查帐,我希望你去找一下佘局长,相信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若对拍摄目标自感兴趣,就按下你的快门!

42

主题

313

帖子

31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13
19#
 楼主| 发表于 2007-8-23 11:18: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天河月。。。。。。。
我回去后就去找佘局长。
大家好

35

主题

345

帖子

34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45
20#
发表于 2007-8-23 12:16:55 | 只看该作者
弄好了要请客哦,到时我把天河月一块叫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郧西论坛微信公众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