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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网时手机遭抢 一审判网吧无责 [打印本页]

作者: Eternity    时间: 2007-8-7 12:58
标题: 上网时手机遭抢 一审判网吧无责
  在网吧上网,放在操作台上的手机被人抢走,多次协商无果后,上网者将网吧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吧不承担责任

  4月22日下午,刘女士到西安市端履门的壹贰叁网吧上网,将手机放在操作台上。10分钟后一男子趁她不备将手机抢走,刘女士立即追赶但无
果,并称“网吧多名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刘女士报案后,多次找到网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刘女士遂将网吧告到碑林区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值的4580元。

  庭审中,网吧辩称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对刘女士手机丢失没有过失,认为实施抢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也应对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行负责。7月26日,刘女士拿到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吧对于刘女士的财物丢失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刘女士表示将于近日向中院上诉。
作者: 佘丽    时间: 2007-8-7 16:12
我觉得网吧没有责任,自己的东西不看好,有点像勾引人犯罪的感觉,这不是在国外,如果在国外警察马上补个新的给刘女士,可惜可惜,在说了,小事越闹越大,不要诉讼费啊!还像中院申诉,有钱没地方花了,这么小的事情还上诉2次,感觉法院的人没事做一样,有些事情往往都是勾引人犯罪的,天下之大无其不有,我好像是不是说的有点多噢!
     这只是我个人看法,最终结果还是看法律怎么判决 [s:11]
作者: 一别经年    时间: 2007-8-7 16:34
旧的不去,新的不来,何苦。
作者: Eternity    时间: 2007-8-7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作者: 雨后彩虹    时间: 2007-8-8 14:36
大家以后出去玩要多加小心啊!!!
我觉得责任不在网吧,但事情发生时,他们应该帮忙抓住小偷,现在的社会变的已经无法让人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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